不贍養父母起訴但子女沒到場
若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被父母起訴,但未到庭,法院有權采取若干強制執行的方式。根據我國法律規定,必須到庭的被告,是指負有贍養、撫育、扶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被告。如果子女經2次傳喚仍然拒不到庭,法院可以拘傳其到庭。因此,在此類贍養案件中,子女通常不能缺席判決。
法律后果:
如果子女未到庭,且沒有合理的解釋或正當理由,法院可能會視為其放棄辯護權利。
法院在子女缺席的情況下,仍然可以依法作出判決,要求子女履行贍養義務,包括支付贍養費等。
強制執行:
在判決生效后,如果子女仍然不履行贍養義務,父母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。
法院可以采取若干強制執行方式,包括但不限于查封、扣押、凍結子女的財產,甚至采取拘留措施,以確保判決得到執行。
刑事責任:
在極端情況下,如果子女有能力履行贍養義務而拒不履行,且情節惡劣,可能構成遺棄罪。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二百六十一條,對于年老、年幼、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,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,情節惡劣的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
綜上所述,被父母起訴不贍養且不到庭的子女,可能面臨法院的強制執行和相應的法律后果,包括但不限于被拘傳到庭、財產被強制執行,甚至在情節惡劣的情況下承擔刑事責任。???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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